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觅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迷南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觅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许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波,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芬,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迷南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阮燕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汀,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玉英,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觅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觅知公司)与被告迷南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迷南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芬、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觅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十个作品,即《157214国家宪法日青少年法制教育PPT课件未成年法制教育PPT》(以下简称《青少年教育模板》)、《红色喜庆商场双旦促销圣诞节活动策划元旦活动策划PPT》(以下简称《商场双旦促销模板》)、《157022红色党建十九大精神学习新党章做合格党员党课党章PPT模板》(以下简称《合格党员党课党章模板》)、《红色狗年新年2018年终总结暨新年计划PPT》(以下简称《2018年终总结模板》)、《红色大气十九大新党章全方位解读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党课PPT》(以下简称《解读学习党章党课模板》)、《全方位解读学习党课党的章程十九大新党章PPT》(以下简称《十九大新党章模板》)、《156338彩色依法法制法律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PPT》(以下简称《法制宣传日模板》)、《2018赢战狗年公司新年年会颁奖动员大会总结誓师大会》(以下简称《2018年会颁奖大会模板》)、《红色水彩大气十九大新党章会议通过对党章的十项修改动态PPT模板》(以下简称《党章修改动态模板》)、《框架全面完整红色喜庆欢度圣诞迎元旦活动策划PPT模板》(以下简称《圣诞元旦策划模板》);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每部作品8,000元)及合理费用20,330元(律师费2万元,公证费330元),共计100,330元;3.判令被告承担保函费用1,5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觅知网(www.51miz.com)的经营者,依法享有涉案《青少年教育模板》《商场双旦促销模板》《合格党员党课党章模板》《2018年终总结模板》《解读学习党章党课模板》《十九大新党章模板》《法制宣传日模板》《2018年会颁奖大会模板》《党章修改动态模板》《圣诞元旦策划模板》共10个PPT文件的著作权。被告系熊猫办公网(www.tukuppt.com)的经营者,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其经营的熊猫办公网传播涉案作品并以此牟利。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审理中,原告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
  被告迷南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首先,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享有涉案PPT的著作权;其次,涉案PPT并不能被认定为是著作权法范畴内的作品;再次,被告并未实施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涉案PPT均为案外人制作并上传,被告在涉诉后立即下架了相关PPT,原告主张赔偿额过高;最后,原告并非善意维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被告的主体信息
  原告觅知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许锐,注册资本200万元,成立日期2016年12月6日。经营范围:网络科技、计算机科技、技术服务、平面设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设计等。ICP备案登记显示:“觅知网”“网站首页网址:www.51miz.com”的主办单位为原告。
  被告迷南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阮燕强,注册资本500万元,成立日期2016年6月28日。经营范围: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个人形象设计、互联网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等。ICP备案登记显示:“熊猫办公”“网站首页网址:www.tukuppt.com”的主办单位为被告。
  二、原告获得的权属情况
  原告主张的10部作品均为PPT文件,文件格式均为pptx格式,具体情况如下:
  1.《青少年教育模板》共26页,文件大小为14.38M。上海市版权局于2018年4月19日出具的沪作登字-2018-L-XXXXXXXX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青少年教育模板》创作完成日期及首次发表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作者为万志丹,著作权人为本案原告。该PPT文件为白色底色,首页左上有飘扬的五星红旗一角,中间有复合色彩组成的“青少年法制教育”“让我们吹响法律的号角LETUSBLOWTHEHORN共建和谐小康社会”的正副标题字样,画面中下方有四个背着书包的男孩女孩的卡通形象,底端有漂浮的红色缎带点缀。中间24页为白底,并配有相关图片和文字,页面下方均有绿色草坪。尾页与首页设计元素一致,文字为“谢谢聆听”。觅知网提供的后台信息显示该PPT文件于2017年11月30日上传,设计师姓名为万志丹。
  2.《商场双旦促销模板》共20页,文件大小为9.91M。上海市版权局于2018年3月15日出具的沪作登字-2018-L-XXXXXXXX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商场双旦促销模板》创作完成日期及首次发表时间为2017年11月7日,作者为余凯南,著作权人为本案原告。该PPT文件为红色底色,首页中间“钜惠来袭商场双旦促销活动策划”的正副标题字样,标题的左右两端有戴着虎头帽的两只小狗卡通形象,画面底端配有祥云排列点缀。中间18页为红底框架配图表、白色字样,辅以驯鹿等元素点缀。尾页与首页设计一致,文字为“谢谢”“优惠大酬宾”“圣诞元旦双促销”等。觅知网提供的后台信息显示该PPT文件于2017年11月7日上传,设计师姓名为余凯南。
  3.《合格党员党课党章模板》共36页,文件大小为59.47M。上海市版权局于2018年4月26日出具的沪作登字-2018-L-XXXXXXXX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合格党员党课党章模板》创作完成日期及首次发表时间为2017年11月24日,作者为张月盼,著作权人为本案原告。该PPT文件底部背景为山水画,首页右上为飘扬的五星红旗一角,中间有党徽、红色字体的“学新党章做合格党员”“学习新党章践行十九大精神”的正副标题字样,下方从左往右分别为华表、天安门、天坛等元素。第2-4、15、20、31、35页背景设计与首页一致,文字为“前言”、“目录”、“一、十九大对党章的修改”等。中间其他版面配色及底部背景与首页一致,外框为红底,并配有党徽、长城图案和文字,下方有红色飘带和天坛。尾页底部背景与首页一致,文字内容为版权声明。觅知网提供的后台信息显示该PPT文件于2017年11月24日上传,设计师姓名为张月盼。
  4.《2018年终总结模板》共31页,文件大小为8.47M。上海市版权局于2018年3月15日出具的沪作登字-2018-L-XXXXXXXX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2018年终总结模板》创作完成日期及首次发表时间为2017年11月18日,作者为甘菲,著作权人为本案原告。该PPT文件首页主色调为红色,由红色灯笼、红色幕布、红色围栏、红色地毯构成的大厅为背景。首页中间为红底白字的Q型字体“2018狗年大吉”的字样。中间28页为红色图案图片为底、圆圈、方框等图案组成的框架和结构图,并配有图片和文字。第30页与首页设计一致。尾页为红底图案为背景的版权声明页。觅知网提供的后台信息显示该PPT文件于2017年11月18日上传,设计师姓名为甘菲。
  5.《解读学习党章党课模板》共83页,文件大小为22.52M。上海市版权局于2018年3月15日出具的沪作登字-2018-L-XXXXXXXX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解读学习党章党课模板》创作完成日期及首次发表时间为2017年11月3日,作者为甘菲,著作权人为本案原告。该PPT文件背景主色调为红色与米色,边框由五星红旗、天安门、党徽、华表、长城图案分别组合构成。首页下部图案从左至右分别为五星红旗、城市天际线、党徽、天安门、华表,中间有隐约的长城图案、文字为“中国共产党章程”等中英文对照字体。中间81页为圆圈、方框等图案组成的框架和结构图,并配有图片和文字。尾页与首页设计一致,文字为“感谢您的下载观看”。觅知网提供的后台信息显示该PPT文件于2017年11月3日上传,设计师姓名为甘菲。
  6.《十九大新党章模板》共83页,文件大小为26.52M。上海市版权局于2018年3月15日出具的沪作登字-2018-L-XXXXXXXX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十九大新党章模板》创作完成日期及首次发表时间为2017年11月3日,作者为甘菲,著作权人为本案原告。该PPT文件背景为淡紫色天空或带透明度较高建筑物图样的米色图片,边框为五星红旗、红色飘带围绕天安门、红色飞鸟的组合。首页中间为红色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十九大审议通过”字样。中间81页为圆圈、方框等图案组成的框架和结构图,并配有图片和文字。尾页与首页设计一致,文字为“谢谢观看”。觅知网提供的后台信息显示该PPT文件于2017年11月3日上传,设计师姓名为甘菲。
  7.《法制宣传日模板》共27页,文件大小为13.67M。上海市版权局于2018年4月26日出具的沪作登字-2018-L-XXXXXXXX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法制宣传日模板》创作完成日期及首次发表时间为2017年11月10日,作者为张月盼,著作权人为本案原告。该PPT文件背景主色调为透明度较高的灰色草书和红色飘带。首页上方从左往右为飘扬的五星红旗、红飘带、华表等图案,下方从左往右为天安门、天坛等图案,中间为“国家宪法日”等字样。中间24页背景与首页类似,左上角由国徽标记,有框架和结构图,呈圆圈、方框等图案,并配有图片和文字。第26页与首页设计一致。尾页为版权声明页。觅知网提供的后台信息显示该PPT文件于2017年11月10日上传,设计师姓名为张月盼。
  8.《2018年会颁奖大会模板》共31页,文件大小为62.18M。上海市版权局于2018年3月15日出具的沪作登字-2018-L-XXXXXXXX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2018年会颁奖大会模板》创作完成日期及首次发表时间为2017年10月17日,作者为甘菲,著作权人为本案原告。该PPT文件主色调为红色和黄色,页面上方为黄白色的光晕和圆形、星型图样,页面下方为黄色城市天际线和船帆剪影。首页中间有“梦想扬帆起航”的字样。中间29页均有简洁的红、白色线条及圆圈、方框、三角等图案组成的框架和结构图,并配有图片和文字。尾页设计与首页一致,字样为“谢谢观看”。觅知网提供的后台信息显示该PPT文件于2017年10月17日上传,设计师姓名为甘菲。
  9.《党章修改动态模板》共22页,文件大小为31.71M。上海市版权局于2018年3月15日出具的沪作登字-2018-L-XXXXXXXX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党章修改动态模板》创作完成日期及首次发表时间为2017年11月2日,作者为王树娟,著作权人为本案原告。该PPT文件背景上方为飘扬的党旗和白色云朵,中间为透明度较高的中国地图图形,下方从左往右依次为天安门、花朵和华表。首页中间有红色的“十九大会议10月24日通过党章的十大修改”正副标题字样。中间20页为圆圈、线条等图案组成的框架和结构图,部分背景为蓝天白云为底,鲜花和华表为框,部分背景为华表天安门、城市天际线为框,并配有图片和文字。尾页与首页设计一致,文字为“谢谢观看下载”。觅知网提供的后台信息显示该PPT文件于2017年11月2日上传,设计师姓名为王树娟。
  10.《圣诞元旦策划模板》共17页,文件大小为18.88M。上海市版权局于2018年3月15日出具的沪作登字-2018-L-XXXXXXXX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圣诞元旦策划模板》创作完成日期及首次发表时间为2017年11月9日,作者为宫佳,著作权人为本案原告。该PPT文件背景为红色,圣诞风格袜子花边图案边框。首页上方为彩球、圣诞树、雪人和礼物图案,左侧为一个圣诞老人、右侧为字样为“元旦快乐”的红色灯笼。中间14页为圆圈、方框等图案组成的框架和结构图,并配有圣诞主题图案和文字。第16页设计与首页一致,文字为“欢度圣诞,喜迎元旦”。尾页为版权声明页。觅知网提供的后台信息显示该PPT文件于2017年11月9日上传,设计师姓名为宫佳。
  原告(作为甲方)分别与甘菲、王树娟、宫佳、万志丹、余凯南、张月盼(作为乙方)签订《版权归属协议》《独家设计稿创作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设计稿创作,甲方向其支付报酬,甲方对乙方制作完成的所有设计稿作品享有独家完全版权,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自行使用,也不可提供他人用于任何用途;或者乙方仅享有作品署名权,甲方享有乙方所创作作品除署名权外的其他全部著作权。协议后均附有乙方的身份证信息。原告后台显示十部涉案作品的上传日期均在上述协议期限内。庭审中原告表示,原告网站就涉案作品不单独收费,用户可以注册为收费会员,根据会员等级的不同,一定周期内可以下载的作品数量也不同。
  三、原告提供的侵权证据及比对情况
  2018年3月16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至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在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提供的计算机登录互联网,对原告网站及被告网站的网页内容进行保全公证,公证内容如下:打开原告委托代理人携带的U盘中的文件,将显示为“熊猫办公盗版链接”字样的文件中的链接逐一复制至公证处计算机的浏览器中并进行查看。(一)复制并进入觅知网的相关链接,展示了《青少年教育模板》《商场双旦促销模板》《合格党员党课党章模板》《2018年终总结模板》《解读学习党章党课模板》《十九大新党章模板》《法制宣传日模板》《2018年会颁奖大会模板》《党章修改动态模板》《圣诞元旦策划模板》10部涉案作品在原告经营的觅知网发表的情况。(二)复制并进入“熊猫办公盗版链接”的相应作品发布链接,显示如下内容:1.链接http://www.tukuppt.com/muban/wqwnddnl.htmlPPT与原告主张的《2018年终总结模板》完全一致,发布页面右侧显示提供者:有条河、叫忘情川,已下载:229次;2.链接http://www.tukuppt.com/muban/dqdkxmzl.htmlPPT与原告主张的《2018年会颁奖大会模板》完全一致,发布页面右方显示提供者:用爱温暖阳光,已下载:361;3.链接http://www.tukuppt.com/muban/eqjboxoq.htmlPPT与原告主张的《商场双旦促销模板》完全一致,发布页面右方显示提供者:巴黎欧莱雅,已下载:160;4.链接http://www.tukuppt.com/muban/ylpdazel.htmlPPT与原告主张的《合格党员党课党章模板》完全一致,发布页面右方显示提供者:高谈阔论篇幅起,已下载:231;5.链接http://www.tukuppt.com/muban/eqbnbydq.htmlPPT与原告主张的《解读学习党章党课模板》完全一致,右方显示提供者:用爱温暖阳光,已下载:169;6.链接http://www.tukuppt.com/muban/xlmmbzrl.htmlPPT与原告主张的《十九大新党章模板》完全一致,右方显示提供者:宿命的牵绊,已下载:172;7.链接http://www.tukuppt.com/muban/ylpdawel.htmlPPT与原告主张的《党章修改动态模板》完全一致,发布页面右方显示提供者:太坚强是软弱,已下载:166;8.链接http://www.tukuppt.com/muban/xqgoeymq.htmlPPT与原告主张的《圣诞元旦策划模板》完全一致,发布页面右方显示提供者:高谈阔论篇幅起,已下载:224;9.链接http://www.tukuppt.com/muban/xlxwbgnq.htmlPPT与原告主张的《青少年教育模板》完全一致,发布页面右方显示提供者:坚强是我哥,已下载:150;10.链接http://www.tukuppt.com/muban/xlxwbgnq.htmlPPT与原告主张的《法制宣传日模板》完全一致,发布页面右方显示上传者情、何以堪,已下载:161。上述10部作品页面底部均有“该资源来自用户分享,如果损害了你的权利,请联系网站客服处理”。除了涉案作品外,该份公证书共对61部作品进行了公证保全。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截屏、录像、将录像和下载的文档制作成光碟,并出具(2018)沪徐证经字第3130号公证书。原告为该份公证书支付公证费2,000元,共公证了61个作品。经比对,涉案被控侵权PPT模板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在内容、设计、格式、体例编排、页数等方面完全一致,可以认定为相同。
  四、被告提供的其他网站网页内容与原告主张作品的比对情况
  被告为证明原告主张的PPT文件缺乏独创性,提交了自行打印的其他网站相关网页信息。被告举证的部分网站模板发表时间晚于原告模板发表时间,部分未举证更新时间,本院不予采信。其余内容比对情况如下:1.被告提交的包图网、图行天下网上作品、昵图网上PPT模板首页、变色龙网上PPT模板首页为同一作品,发表时间2017年10月30日、2017年2月21日、2017年2月26日,2017年2月17日,为淡紫色天空背景、左上角五星红旗、中间“青少年法制教育、让我们吹响法律的号角……”艺术字、下方山峦及华表一致,包图网作品左下角是五名搭肩膀的小孩,右下角是黑板和小孩,与原告主张的《青少年教育模板》首页进行比对,后者中间有飞鸟,下侧为四名奔跑的小孩,因此首页构成相似,其他页均不相似。被告提交的搜狐网上作品为动漫形象的警察,发表时间2016年8月12日,与《青少年教育模板》第3页中左下角的警察图案一致,其他页均不相似。被告提交的素材公社网作品为卡通儿童形象,发表时间2014年5月17日,与《青少年教育模板》第8页中左下角的卡通儿童图案一致,其他页均不相似。被告提交的花瓣网作品为透明底的帆船背景,手账边框,发表时间2015年5月14日,2016年6月18日,帆船背景与《青少年教育模板》第8页中左下角的卡通儿童图案一致,其他均不相似。被告提交的其他网站作品也均为元素,与原告主张的作品不构成相似。2.被告提交的我图网中图片为深蓝色背景的“钜惠来袭”艺术字,更新时间2017年8月24日,艺术字字体与原告主张的《商场双旦促销模板》中“钜惠来袭”字样相同,此外无其他相似之处。被告提交的致设计网站上的毛笔字素材为“……钜惠来袭……”艺术字,更新时间为三年前,与原告主张的《商场双旦促销模板》中“钜惠来袭”字样相同,此外无其他相似之处。被告提交的昵图网上图片为狗年卡通狗宝宝图片,更新时间2017年11月1日,与原告主张的《商场双旦促销模板》中首页左下角、右下角对称的狗宝宝图样相同,此外无其他相似之处,因此不构成近似,其他页均不相似。3.原告主张的《合格党员党课党章模板》与被告提交的PPT牛网以及PPT58网上的模板相同,但被告未举证更新时间。被告提交的聚图网作品为海报,显示发表时间为2017年11月10日,与原告主张的《合格党员党课党章模板》首页在颜色、元素、布局上均相似,不同之处在于《合格党员党课党章模板》左上角有飞鸟图案,中间党徽有阴影,右下角天坛无阳光照射,其他页均不相似。被告提交的其他网站模板与原告主张的作品并不构成相同或相似。4.被告提交的汇图网为迎战鸡年海报背景,发表于2017年1月21日,与《2018年终总结模板》中间页背景相似,其他均不相似。被告提交的包图网作品为狗年促销海报,发表时间2017年11月6日,与原告主张的《2018年终总结模板》进行比对,首页配色、字体及颜色、中间祥云一致,仅左右两侧灯笼朝向及形态不一致,首页构成近似,其他页均不相似。被告提交的红动中国网作品为红色丝绸背景板,发表时间2017年6月26日,与原告作品并无相似之处。5.被告提交的我图网作品为模板,与原告主张的《解读学习党章党课模板》进行比对,整体配色、元素、布局相似但不相同,左上角红旗一致,我图网作品左下角为被红丝绸环绕的华表,下方为五星红旗或红丝带,右下角为石狮子,《解读学习党章党课模板》左下角为五星红旗组图或被红丝绸环绕的华表,下方为红色边框或五星红旗,右下角为天安门、华表或空白。二者均使用天际线、飞鸟的元素,但天际线细节以及飞鸟形态不同,因此不构成相似。6.被告提交的昵图网、觅元素网的图片分别为红色背景下的“党在我心中……”字样、天安门图片、红飘带缠绕的华表图片,与原告主张的《十九大新党章模板》既不相同也不相似。被告提交的包图网图片分别发表于2017年9月19日、2017年10月9日,图片背景均为淡紫色蓝天,左上角为飘扬的五星红旗,右上角为飞鸟,左下角为华表和天安门,右下角为石狮子,与原告主张的《十九大新党章模板》首页进行比对,背景配色、元素、布局近似,原告主张的《十九大新党章模板》首页下方天安门居中,无石狮子、华表元素,因此首页构成近似,其他页均不相似。7.原告主张的《法制宣传日模板》,被告未能提交发表时间早于原告主张作品的作品。8.被告提交的包图网上为梦想杨帆起航创意展板,发表时间2016年12月5日,主色调为红色和黄色,页面上方为黄白色的光晕和圆形、星型图样,页面下方为黄色城市天际线和船帆剪影,中间为梦想扬帆起航字样,与原告主张的《2018年会颁奖大会模板》首页配色、元素、布局、字体均相同,《2018年会颁奖大会模板》页面下方无城市天际线,构成近似,其他页均不相似。9.被告提交的素材网上的图片为红旗、鲜花包裹的党章,更新时间2017年3月7日,在原告主张的《党章修改动态模板》中间页的右上角中作为元素出现,不构成近似。被告提交的觅元素网上的图片为华表,更新时间2016年9月4日,原告主张的《党章修改动态模板》中使用的华表元素为红旗环绕的华表,其他内容无相似或相同之处,不构成近似。10.被告提交的绘艺素材网、昵图网上的图片为红色背景、圣诞元素的图片,发表时间为2015年12月17日、2014年11月30日,两张图片基本一致,与原告主张的《圣诞元旦策划模板》首页相比,左上角气球和圣诞树图案一致,图案之间间距较大,中间主图案“欢度圣诞,喜迎元旦”艺术字字体及配图一致,礼物、圣诞袜、圣诞树图案与布局一致。被告提交的图片在中间多一个雪人,右侧为一串灯笼,《圣诞元旦策划模板》右侧为一串红灯笼,下方边框为一串圣诞袜,并配有圣诞老人和麋鹿图案,因此首页构成近似,其他页均不相似。
  五、其他情况
  被告经营的“熊猫办公”在其版权声明页称“熊猫办公是提供网友在线分享文档、模板、素材的开放平台,为网友提供的信息存储空间”“平台、文档、模板均来自热心用户的上传”“对于上传作品不具备充分的监控能力以审查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用户上传的文档模板引起的权利纠纷责任由用户本人承担”。庭审中,被告称2019年之前非会员也能上传文档、模板,无法提供实名信息。
  “熊猫办公”下载页面显示,包日VIP19元,包年VIP49元,包年VIP两年99元,终身VIP199元。庭审中,被告予以确认。
  原告在本案审理中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法保通保险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开具付费通知书,包含本案在内的三个案件,服务费共计4,500元,付费通知书显示涉本案服务费为1,500元,并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4,500元的发票。另原告为本案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作品登记证书、后台数据、独家设计稿创作协议、版权归属协议、作者身份信息、(2018)沪徐证经字第3130号公证书、熊猫办公版权声明及下载页面、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付费通知书和相关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及已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构成侵权具体需要承担的责任。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述如下:
  一、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本院认为,PPT(Powerpoint)文件是通过特定的顺序排列、色彩组合、背景图片、动画效果将特定的文字、图片、影音等素材进行综合展现,即将素材内容“镶嵌”到模板之中形成一个完整的PPT文件,故PPT模板与PPT的素材内容是可以相互独立的。PPT模板是PPT所用的模板,是PPT的骨架性组成部分,通常包括封面、目录、内页、封底等页面,使PPT文件更美观、清晰。PPT模板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性、可复制性要求,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著作权属于作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权属的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提交了与涉案10个PPT设计者签订的独家设计稿创作协议及版权归属协议,同时原告亦提交了向版权机构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作品登记证书及自身网站后台上传涉案PPT的记录,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较为完整地证明了原告系涉案PPT的著作权人。被告提出原告主张的PPT文件缺乏独创性,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但被告提交的案外网站的相关网页内容均未经过公证或者时间戳认证,且仅能证明原告主张的PPT文件中部分素材或图片使用了已发表的作品,原告主张的PPT文件除了这些已发表的内容外,还包含了其他的文字、图片、图形组合等内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美感,形成了新的作品,而其他构成近似的作品发表时间晚于原告作品发表时间。综上,原告有权就本案纠纷提起诉讼,是适格的原告。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对上述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的问题。被告主张涉案PPT文件系其网站的用户上传,并且其在知晓涉案PPT文件涉嫌侵权后第一时间进行了删除,故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若存在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情形的,需承担侵权责任。而在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的判定问题上,需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这种过错程度的判定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用户在其网站上所实施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是否存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对于这种明知或应知情形的判断标准的掌握还需区分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无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情形,若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当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较高的注意义务。本案中,被告网站上的侵权PPT文件信息显示有上传内容的提供者信息,故对被告认为侵权作品系用户上传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能免除赔偿责任还需看其对网络用户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明知或应知。本案被告所提供的网络服务与通常意义上的网络服务尚有不同,即当网络用户欲从被告网站下载相关作品时,需充值人民币成为会员后才能下载,被告收取该费用后,会从该笔费用中获得相应比例的分成,可见被告从其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中直接获得了经济利益。综上所述,被告对涉案PPT文件提供的信息存储服务,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能免除相应的民事责任。而被告的上述行为本身为其用户侵害原告就涉案PPT模板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提供了便利,构成帮助侵权,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被告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根据上文所述,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就涉案PPT模板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在案件审理中撤回了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侵权获利均无法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市场价值、被告的侵权行为方式、侵权持续时间、涉案PPT的下载次数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综合上述因素,本院酌定赔偿金额为1万元,作为本案的经济损失。合理费用方面,原告表示公证费共支出2,000元,涉及本案的主张330元,有相应票据和事实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因在本案中支出的保函费用1,500元,该笔费用应作为维权的合理费用的意见。本院认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在判决后难以执行而先行对对方的财产予以控制的措施,为财产保全而支出的费用并非是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实施的调查、取证行为而产生的费用,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律师费2万元,原告提交了律师费发票,结合原告确实为本案聘请了律师、律师至本院出庭参加诉讼,同时也综合考虑案件疑难程度、律师工作量、相关收费标准等因素,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予以酌情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迷南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觅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330元,以上合计20,33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觅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8.60元,由原告上海觅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27元,被告迷南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负担2,001.60元;保全费1,021.65元,由被告迷南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林新建

书记员:冯  祥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