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觅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孔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思元,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群文,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尚视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白大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长水,上海宇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觅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瑞尚视听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觅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觅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3,083元,合计诉讼费3,108元,由原告上海觅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沈 茵
书记员: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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