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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觅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郭靖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觅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科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永伟,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靖,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秋南,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美玲,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觅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靖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觅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科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永伟,被告郭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秋南、崔美玲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由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觅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公司不支付被告2019年3月11日至5月25日工资37,758.62元;2、原告公司不支付被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2,068.97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2日,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科峰与被告及案外人梁剑升、王选平、代诗宝共五人签订《联合成立公司合伙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由被告作为牵头人投资设立上海市粤吃粤牛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吃粤牛公司”)。为便于被告在粤吃粤牛公司设立过程中开展工作,原告公司同意被告在自己名下挂研发总监一职,并出具《关于郭靖研发总监任命的说明》书面函一份,声明被告不实际担任原告公司具体工作,不计考勤,不发工资,且被告对外一切行为均与原告公司无关。因粤吃粤牛公司设立过程中碰到具体问题,2019年5月22日、23日被告先后签署了两份《退股协议》,退出设立粤吃粤牛公司项目。按协议约定,项目管理层分七期支付被告工资、中介费、产品研发费共计37,500元,并已付讫前两期费用。2019年6月11日,被告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确认被告与原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原告公司认为其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公司不服该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郭靖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接受仲裁裁决结果。被告接受原告公司的管理,为原告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原被告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被告签订的《退股协议》并不影响原被告间劳动关系的成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12日,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科峰邀请被告加入了原告公司的“张无刺~运营管理沟通群”的微信群内,3月17日,该微信群内发布了《关于任命郭靖为研发总监兼执行副总经理的通知》,具体内容为:“为了公司发展的需要,经公司会议研究决定任命郭靖为觅鱼餐饮公司研发总监兼执行副总经理,从即日起全面履行其工作职责,带领研发团队,线下运营部经理万涛,服务好各直营店和加盟店,提升终端业绩,加快发展步伐。”原告公司还为被告印制了原告公司研发总监执行副总的名片。被告实际在原告公司的博隆店内工作,工作内容包括:筹备粤吃粤牛公司店铺、产品研发等相关事宜,也有参与原告公司菜品的优化完善工作。
  2019年3月22日,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科峰与被告及案外人梁剑升、王选平、代诗宝五人签订了《联合成立公司合伙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约定上述五方共同投资设立粤吃粤牛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梁剑升,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梁剑升占51%股权、张科峰占19%股权、王选平占10%股权、代诗宝占10%股权、被告占10%股权;启动资金30万元,由各方按出资比例分摊。该协议书还约定,张科峰负责运营工作,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事项和市场拓展;被告负责产品技术相关工作;王选平负责财务工作。股东各方暂时不领取工资报酬,待公司筹备完成后,如若股东全职在公司上班,再领取工作报酬,具体标准根据公司业绩由各方另行协定。
  2019年5月22日、5月23日,被告作为乙方,上海粤吃粤牛餐饮项目组王选平作为甲方,各签订了《退股协议》一份,协议内容主要为:被告自愿退出上海粤吃粤牛餐饮项目,原来享有的百分之十股份作废,梁剑升出借给被告的三万元入股借条一并作废。上海粤吃粤牛餐饮项目管理层支付被告工资中介费产品研发费共计37,500元,首期支付18,750元,其中扣除张科峰借款6,000元、梁剑升借款3,000元,代诗宝借款2,000元,万涛借款1,000元,实际支付6,750元,剩下金额分六期支付,每期3,150元,从六月起每月十五日之前支付。但因被告前期垫付款有3,349.61元未归还,双方约定六月份无需归还欠款,两者差价199.61元已经归还给项目组。实际项目组从七月份开始归还被告欠款,共计五个月。被告需将相关研发产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公司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粤吃粤牛项目利益,否则项目组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2019年5月22日,被告收到6,750元,系上述协议约定的第一笔款项。
  2019年6月11日,被告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原告公司支付被告2019年3月11日至5月25日工资39,655元;2、原告公司支付被告2019年4月11日至5月25日未签订双倍工资差额24,655元;3、原告公司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元。2019年8月8日,该仲裁委员会出具松劳人仲(2019)办字第2158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原告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2019年3月11日至5月25日工资37,758.62元;二、原告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22,068.97元;三、对被告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裁决后,原告公司不服仲裁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联合成立公司合伙协议书》、《退股协议》、裁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首先要有双方的合意。本案被告虽提供了原告公司发布在微信工作群内的任命通知,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与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自然人之间存在共同投资设立粤吃粤牛公司的协议关系,该协议的内容表明被告负责新公司的产品技术相关工作,但当时新公司尚未设立,为此原告公司提供了所属店铺供被告进行产品研发,原告公司关于发布任命通知的用途是为了便于被告开展新公司的研发工作的解释亦属合理,仅凭该任命通知无法证明原告公司与被告之间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其次,从被告从事的工作内容来看,大部分工作与粤吃粤牛项目相关,有少部分工作与原告公司相关,但从被告签署的《退股协议》内容来看,被告已经就其之前工作的劳动报酬与其他投资人进行了结算,被告此前也从未向原告公司主张过劳动报酬,据此,本院无法认定被告与原告公司之间形成了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综上所述,本院采信原告公司的主张,原告公司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由此,原告公司要求不支付被告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觅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郭靖2019年3月11日至5月25日工资37,758.62元;
  二、原告上海觅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郭靖2019年4月11日至2019年5月2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2,068.97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觅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庄  倩

书记员:卢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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