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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览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绍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览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利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绍胜,男,1965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原告上海览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绍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览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览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  军

书记员: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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