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誉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忠,上海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定双墩机械配件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上海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誉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定双墩机械配件厂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原告上海誉宁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誉宁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誉宁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49元,减半收取5,624.50元,由原告上海誉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樊 杰
书记员:汪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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