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誉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少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峰,上海臻志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太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县新海镇星村公路XXX号XXX幢XXX-XXX室(上海新海经纪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陆卫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誉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太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曹文进
书记员:赵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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