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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誉弘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茂达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誉弘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泰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芳,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茂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郏水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旻,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沪0106民初4238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后移送本院审理,现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茂达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256.80元采取的冻结措施以及对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邱建安

书记员: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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