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誉弘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泰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芳,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茂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郏水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旻,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沪0106民初4238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后移送本院审理,现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茂达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256.80元采取的冻结措施以及对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邱建安
书记员: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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