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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孙桥现代农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沙阿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舟,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孙桥现代农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毛小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一坤,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童公司)与被告上海孙桥现代农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孙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8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誉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舟和被告孙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一坤、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誉童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623,56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1月6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孙桥老港基地玻璃温室(二期)及配套设施设备装备项目进行施工,工程内容为玻璃温室及配套设施设备装备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合同价款暂定为22,070,000元,最终结算价以审计价为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本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支付合同暂定价总价的30%;工程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70%;经审计单位审计完成后30日内支付至审计价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期满二年后30日内无息支付(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的,应当自应付之日起向原告支付未付拖欠款项部分的同期贷款利息。原告按约完成上述全部工程内容后,被告将工程内容交与被告租赁单位实际投入使用。2015年11月23日,系争工程经审计后确认审定总造价为22,072,568元。原告已累计收到被告工程价款15,449,000元,被告仍拖欠原告剩余工程款金额为6,623,568元。
  被告孙桥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施工的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质保期满质量问题还是没解决,所以要求扣减工程款5%的质保金即1,103,628.4元,且等质量问题解除后被告才愿意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本院经审理,原、被告对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竣工结算的审价报告、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及合格证明书、工程验收单、付款清单及凭证、工程结算书、费用表、预算书、工料机表、工程量签证单、工程技术核定单、工程签证单、费用表、预算书、上海大地园艺种苗有限公司关于老港基地玻璃温室存在问题的请示、上海大地园艺种苗有限公司关于请求提供二期温室维修方案的函、上海大地园艺种苗有限公司对维护建议方案的意见、上海大地园艺种苗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对老港项目一期玻璃温室进行维修的请示、上海大地园艺种苗有限公司关于二期温室漏雨及相关维修等问题的函、工作联系单、工作联系函等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并由本院对双方的陈述记录在案,本院对上述证据及双方的陈述分析认证后确认以下事实:
  原、被告于2013年1月6日签订了《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对系争工程进行施工,合同价款暂定为22,070,000元,最终结算价以审计价为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本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支付合同暂定价总价的30%;工程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70%;经审计单位审计完成后30日内支付至审计价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期满二年后30日内无息支付(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的,应当自应付之日起向原告支付未付拖欠款项部分的同期贷款利息。原告按约对系争工程施工完毕后,被告将系争工程交与被告的租赁单位实际投入使用。系争工程于2015年8月15日验收合格。2015年11月23日,系争工程经审计后确认审定总造价为22,072,568元。至今,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15,449,000元,被告仍拖欠原告剩余工程款金额为6,623,568元。
  庭审中,原告表示同意被告扣除20万元质保金,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423,568元,并表示在被告实际支付6,423,568元后原告不再另行向被告主张签证增加的工程款。被告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提交是否对系争工程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的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约履行。原告已经按约对系争工程进行了施工完毕,系争工程于2015年8月15日竣工验收并于2015年11月23日经审价确定了系争工程的总造价,已经符合双方约定的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条件,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庭审中,原告自愿扣除20万元的质保金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423,568元,系其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未按期向本院提交是否对系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的书面意见,视为被告不申请对系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被告未申请对系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未有效举证证明系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被告以系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的抗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孙桥现代农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6,423,5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55元,减半收取计36,077.50元,由原告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695.50元,由被告上海孙桥现代农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8,3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冬红

书记员:杨丽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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