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沙阿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徐高,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施建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童翔燕
书记员:王竹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