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誉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冯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忠,上海市鹤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市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
原告上海誉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城市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誉竺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誉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聂 平
书记员:顾丹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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