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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誉铂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歆禺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刘启来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誉铂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茂丰,董事长。
  被告:上海歆禺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启来。
  被告:刘启来,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上海誉铂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歆禺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歆禺公司)、被告刘启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誉铂弱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上海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书》及《维修服务合同书》;2、被告歆禺公司支付网络费用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87,340元、维护费用294,438元;3、被告歆禺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8,636.73元,并赔偿损失1,161,600元;4、被告刘启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歆禺公司签订了《上海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书》,约定由歆禺公司委托原告为其合法授权获得管理服务权限的房屋提供网络接入服务。2018年3月,原告与歆禺公司又签订了《维修服务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向歆禺公司提供房屋配套设备设施的售后维修工作。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投入了1,161,600元。但歆禺公司拖欠网络费用387,340元、维护费用为294,438元。原告认为,因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已经无法履行,故应当予以解除。被告刘启来系歆禺公司的自然人独资股东,应当对歆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被告歆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具备了破产原因,故本院已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9)沪0113破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对被告歆禺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9年4月10日,本院决定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被告歆禺公司管理人,由乔某某担任管理人负责人。2019年5月5日,本院向被告歆禺公司管理人负责人送达了本案相关应诉材料,被告歆禺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当即表示因目前尚未全部接管歆禺公司的财务资料,故对系争债权尚未进行审核。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且债务人的个别清偿无效,债权人的个别执行中止。即,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无权再提出个别给付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被告歆禺公司已经进入了破产程序。原告作为被告歆禺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再视债权确认程序的结果决定是否对被告歆禺公司提起诉讼。即使管理人对原告的系争债权不予确认,原告也应将诉请由要求被告歆禺公司支付相应款项的给付之诉,变更为要求确认被告歆禺公司尚欠原告的债权数额的确认之诉。现原告未经债权确认程序而直接向本院提出了给付之诉,故本院对此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誉铂弱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闻  怡

书记员: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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