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余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蓉,女。
被告:霍尔果斯馨怡美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清水河配套产业园区拓凯综合物流园综合办公楼4层8号。
法定代表人:韩凯,总经理。
被告:北京高速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黎丽,执行董事。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磊,上海尤里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志文,上海尤里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尔果斯馨怡美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高速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粟 媛
书记员:钱如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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