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证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艳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启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马卫,男,1971年4月10日生,回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原告上海证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证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证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7元,减半收取计963.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23.50元,由原告上海证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月兰
书记员:张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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