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诗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闫磊,执行董事。
申请人:闫磊,男,1982年8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元健,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臻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郑霞荫,女,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本院于2019年8月5日根据申请人上海诗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闫磊提出的申请作出(2019)沪0115民初6652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臻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霞荫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99,570.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上海诗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闫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纠纷已和解,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臻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霞荫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99,570.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赵 怡
书记员:刘辛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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