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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诗舒餐饮有限公司与周用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诗舒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覃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家东,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秋梅,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用龙,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
  第三人:龚世建,男,196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
  第三人:龚主,女,1990年9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
  原告上海诗舒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用龙及第三人龚世建、龚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周用龙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朱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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