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诗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波,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延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诗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诗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诗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57.74元,财产保全费3,077.74,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茅建中
书记员:薛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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