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诚上诚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银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凤姣,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敏。
被告:溪地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陈雅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耘,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曙光。
原告上海诚上诚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上诚服装公司)与被告溪地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溪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诚上诚服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凤姣、陈莉敏,溪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耘、夏曙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诚上诚服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溪地公司向诚上诚服装公司支付货款546,718.8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诚上诚服装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溪地公司向诚上诚服装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诉讼中,诚上诚服装公司变更诉请为:1.判令溪地公司向诚上诚服装公司支付货款532,141.2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溪地公司向诚上诚服装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3.判令溪地公司向诚上诚服装公司支付公证费4,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3日,诚上诚服装公司与溪地公司签订《承揽加工合同》及《CC&DD服装生产订单》,约定诚上诚服装公司为溪地公司制作加工若干品牌服装,服装总价款为2,066,028元。诚上诚服装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品牌服装的制作工作,所有品牌服装验收合格后已送至溪地公司收货地址。但溪地公司未能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拖欠付款已超过5个月。诚上诚服装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溪地公司辩称,诚上诚服装公司生产的CXXXXXXXX款藏青色、驼色服装,存在严重起球的质量问题,为此,遭到消费者的大量退货。因诚上诚服装公司百般推脱,无解决问题的诚意,溪地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暂扣货款。诚上诚服装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少交货物的行为。对于诚上诚服装公司少交货物及以次充好的行为,其应支付的违约金远超过溪地公司未支付的货款。根据合同约定,溪地公司有权在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诚上诚服装公司无权向溪地公司再索要货款。溪地公司将另案诉讼,追究诚上诚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溪地公司所遭受的损失。诚上诚服装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货款金额与实际不符,其中XXX款少交276件,XXX款少交402件,诚上诚服装公司实际交付的货物价值为1,945,032元,减去溪地公司已支付的货款1,528,186.8元,剩余货款应为416,845.20元。鉴于本案的纠纷是因诚上诚服装公司以次充好的行为及其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溪地公司拒付货款所引起的,故诚上诚服装公司无权主张违约金和律师费,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及因鉴定而损坏的50件服装的损失均应由诚上诚服装公司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7月13日,诚上诚服装公司(乙方、加工方)与溪地公司(甲方、委托方)就乙方承揽加工甲方“CC&DD”品牌服装事宜签订《承揽加工合同》。合同第六条“物料提供方式及生产要求”中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加工服装,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生产成衣大货;甲方提供每款服装的样衣、样版、工艺单及含有甲方品牌标识的……等物料,乙方提供面料及其他辅料;甲方以《服装生产订单》方式向乙方订货,一旦乙方接受订单,则该订单生效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双方同意任一生效订单以及甲方出具的《服装生产工艺制造单》作为本合同项下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签署订单即表明接受该订单所约定的全部条款的约束;在每款服装生产大货前,乙方应制作标准样衣各2件,经甲方检查确认无误后,封样保存,其中一件保留在工厂作为指导生产和现场检查的标准样衣,另一件移交甲方仓库作为大货验收的外观检验依据,具体操作见《溪地成衣收货流程管理手册》(具体内容见附件一)。合同第七条“质量要求与检测”中约定:乙方生产的大货服装材质、款式、数量、尺寸应与双方确认的封存样衣一致,同时应符合甲方《溪地成衣企业标准》要求(具体内容见附件二),如甲方《溪地成衣企业标准》没规定的,则应符合国家GB18401-2003B类标准和国家服装现行执行标准(一等品/合格品)要求;甲方指定在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的项目(格式见附件三),乙方应在生产大货前取得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出货前,甲方有权对货品进行出货前质量检查,检查合格后,甲方出具《溪地尾期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四)。甲方出具的《溪地尾期验货报告》仅代表甲方同意乙方出货,不能作为乙方实际交付货物验收通过的凭证,甲方在到货地仓库仍有权进行收货验收。合同第九条“交货与验收”中约定:交货数量原则上以甲方订单数量为准,同一份订单,甲方允许乙方每款每色每码服装的实际交货数量短溢率为……乙方实际交货数量在允许范围以内的,双方按订单约定的单价和实际交货数量结算货款;本合同项下所有的服装均由乙方按甲方规定的扫描、送货要求运送至甲方指定的仓库货位;交货时间以订单要求的交货日期为准,否则乙方应按约承担逾期交货违约责任;交货地点为上海市青浦区胜利路XXX号XX仓库X楼;乙方交货至甲方指定地点时须随货携带送货单、甲方盖章原样、产前样和确认意见以及甲方品控人员出具的当次《溪地尾期验货报告》,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该批货物;乙方交付服装的质量应符合甲方《服装生产工艺制造单》的要求,并和甲方盖章确认的“产前样和确认意见”一致;甲方收到乙方货物后应对其外包装、箱数等进行初步验收;甲方出具的收货凭证不以任何方式被解释为甲方对验收服装的内在质量表示认同,甲方有权拒收任何与订单和样衣不一致的、存在缺陷的、遭到损坏的、污秽的或不符合包装、装箱等要求的服装。合同第十条“质量保证”中约定:乙方为交付给甲方的服装提供18个月的质量保证期,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量保证期内,如甲方在市场销售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按如下方式处理:(1)货款尚未结付的,甲方有权停止结付;(2)货款已经给付的,乙方应退回质量问题服装的货款,并且乙方应将质量问题服装拆除甲方品牌有关的标识后退回甲方,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该款服装吊牌总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乙方还应补足甲方因此受到的一切经济损失;前期第三方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甲方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仅证明乙方加工的服装符合交货及市场销售的要求,并不能免除乙方对服装内在质量之责任,也不影响乙方承担质量违约责任。合同第十二条“结算与付款”中约定,双方以甲方实际验收合格的服装数量和订单约定的单价为依据进行货款结算,本合同项下的货款结算价格包括了应由乙方承担的一切税费(如包装费、运输费、搬运费、检测费、17%增值税等);本合同项下各批次订单签订后,甲方按订单分期支付款项给乙方;预付款……;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订单数量全部交清入库且物料损耗情况与乙方核对无误后30日内支付订单总金额40%货款,60日内支付订单总金额20%货款,90日内支付20%尾款;结算期间,如乙方有问题订单未予解决的,甲方有权暂停该问题订单的货款结算,等乙方完成该问题订单的处理且甲方确认没问题后再结算。合同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中约定:如甲方接收货物后发现乙方的服装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乙方应按服装吊牌价的3倍支付违约金给甲方;若因乙方服装质量问题造成甲方客户退货和索赔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采取法律措施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概由乙方承担,包括并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第三方索赔款等。
同日,诚上诚服装公司与溪地公司又签订《CC&DD服装生产订单》(订单编号:CCDD-XX-XXX-XXX-XXX)一份,约定:委托加工内容包括款号为CXXXXXXXX的酒红色长袖大衣237件(单价150元,交货日期为2017年9月15日)、款号为CXXXXXXXX的藏青色长袖大衣410件(单价150元,交货日期为2017年9月15日)、款号为CXXXXXXXX的藏青色长袖大衣4292件(单价150元,交货日期为2017年9月15日)、款号为CXXXXXXXXX的驼色长袖大衣4794件(单价150元,交货日期为2017年9月15日)、款号为CXXXXXXXX的墨绿色长袖大衣1479件(单价198元,交货日期为2017年10月15日)、款号为CXXXXXXXX的驼色长袖大衣1582件(单价198元,交货日期为2017年10月15日)等,含税总金额为2,066,028元;甲方在确认色卡无误后支付订单总金额10%货款(即206,602.80元),在确认产前样无误后支付订单总金额10%货款(即206,602.80元);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订单数量全部交清入库且物料损耗情况与乙方核对无误后30日内支付订单总金额40%货款(即826,411.20元),60日内支付订单总金额20%货款(即413,205.60元),90日内支付20%尾款(即413,205.60元);在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双方确认过的对账单和等额正式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结算期间,如乙方有问题订单未予解决的,甲方有权暂停货款结算,等乙方处理妥当且甲方确认没问题后再结算;本订单作为主合同附件之一,是主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017年7月26日,溪地公司将诚上诚纺织品公司生产的龙凤呢面料(针织)交江苏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2017年8月2日,该院作出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C类、FZ/XXXXXXX-2012《针织休闲服装》标准规定的一等品要求(其中纤维含量为实测值)”。该检验报告记载检验项目中的“起球(级)”,测试方法为“GB/XXXXX.1-2008(压重780cN,起毛0次,起球600次)”,技术要求为“>3”,检验结果为“4”,单项判定为“合格”。在“备注”中记载“款号:CXXXXXXXX、CXXXXXXXX、CXXXXXXXX、CXXXXXXXX,颜色:黑色”。
2017年9月20日,溪地公司对诚上诚服装公司交付的CXXXXXXXX款647件货物抽查,并出具《尾期检验报告》。在该《尾期检验报告》中记载:验货结果为合格;大货尺寸质量总结为“尺寸基本OK”。在该《尾期检验报告》的“瑕点类别”中记载,“门襟不顺直……”;“处理方案”中记载“返修后出货”。同日,溪地公司对诚上诚服装公司交付的CXXXXXXXX款2140件货物抽查,并出具《尾期检验报告》。在该《尾期检验报告》中记载:验货结果为合格;大货尺寸质量总结为“尺寸基本OK”。在该《尾期检验报告》的“瑕点类别”中记载“门襟不顺直……污迹”;“处理方案”中记载“返修后出货”。
2017年10月23日,溪地公司对诚上诚服装公司交付的CXXXXXXXX款402件货物抽查,并出具《尾期检验报告》。在该《尾期检验报告》中记载:验货结果为合格;大货尺寸质量总结为“尺寸基本OK”。在该《尾期检验报告》的“瑕点类别”中记载“线毛头”、“整烫有极光”、“口袋有高低”、“污渍”;“处理方案”中记载“返修后出货”。
又查明:2017年9月18日,诚上诚服装公司向溪地公司送货CXXXXXXXX款驼色大衣2600件。9月21日,诚上诚服装公司向溪地公司送货CXXXXXXXX款驼色大衣2140件、CXXXXXXXX款酒红色大衣237件、CXXXXXXXX款藏青色大衣410件。9月25日,诚上诚服装公司向溪地公司送货CXXXXXXXX款藏青色大衣1500件、驼色大衣30件。9月30日,诚上诚服装公司向溪地公司送货CXXXXXXXX款藏青色大衣2540件。10月15日,诚上诚服装公司向溪地公司送货CXXXXXXXX款墨绿色大衣1479件、CXXXXXXXX款驼色大衣1180件。等。
2017年12月12日,诚上诚服装公司向溪地公司开具《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16张,价税合计金额为1,661,700元。
2017年9月14日、2017年12月25日、2017年12月28日,溪地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支付给诚上诚服装公司货款413,205.60元、824,131.20元、290,850元,共计1,528,186.80元。
2018年1月12日,溪地公司向诚上诚服装公司发出《关于CXXXXXXXX款成衣下架》的函件:“陈总监,你好,CXXXXXXXX款,因为成衣起毛起球比较严重,基本穿一到两天,腋下就会起球,达不到正常的服用标准。基本卖出去多少件就被客人退回来多少件,经公司多次试验后研究决定,此款整款下架,涉及到的成衣货款冻结。请知悉”。
再查明:2017年6月26日,案外人上海诚上诚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上诚纺织品公司)员工李某1向溪地公司的闵某某、赵某某等发送邮件,并抄送溪地公司方王某某等,称:“各位领导,你们好:关于面料测试,基本情况如下:1.龙凤呢,今年我们出了很多次大货,加起来快100万米了。起毛起球只能做到2-3级,请确认接受……”。王某某回复邮件,称:“小李,1.龙凤呢一开始就说各项指标没有任何问题,请再次确认;2.按照上上周五(16号)我和董总电话沟通结论(你在现场),以贵司提供匹样测试结果为大货标准。如今匹样检测结果上周五已发贵司,除藏青色圈圈呢耐汗渍低了半级,其他面料全部合格。今天邮件就是让你确认此结论,如果OK,大货操作下去,如果不OK我们转单,确保大货操作的可行性;3.贵司今天给的结论,推翻了16号我们达成的一致意见,视为大货无法操作。以上请今天再次确认给我”、“小李,邮件确认我等到今晚12点之前,超过此节点回复,视为默认大货无法操作”。
同日,诚上诚服装公司董银梁发邮件给王某某,称:“王经理,你好!以下李某1所发邮件内容是真实的描述,你们是我司的VIP客户,面料测试情况一定真实告知,不会欺骗你们。检测所提到的色牢度沾色问题(贵司选中面料有:匹染产品、回毛产品、色泽特别是深色系、红色系)只能达到2-3级;至于起毛起球检测,与产品的特性、结构、紧密度有关,比如:回毛产品会差一点,羊毛含量低会差一点,针织起毛、针织圈圈产品会差一点,这些都是实际情况,不能一概而论。我们不能为了接生意欺骗老朋友,何况面料还要做成衣,为了这点面料生意赔大钱也不值得。如果你信任我们的,我们全力往好的方向去做,希望合作愉快,小董”。
2017年6月27日,赵某某发邮件给诚上诚服装公司董银梁,称:“董总:双方合作,一定要有标准,没有标准如何鉴定品质,外观品质可以直观发现,但理化指定只有通过外检测试,对测试结果我们双方要认可,并一定要确保产品达到国标要求值,这是合作的基础,董总一定要明确回复按贵司要求测试的已经达标的产品是否确认并按此标准签署合作协议,藏青色圈圈呢未达标的可否改进工艺达标并进行合作,还是一定无法达标而无法合作,那些产品能达标可以合做,那些无法达标无法合作,一定要给出明确答复,可以合作的我们签署协议,无法合作的我们也好进行预案。谢谢”。
2017年6月28日,李某1向董银梁、王某某、赵某某发送主题为“17年冬确认上订货面料明细”邮件。其中,编号XXXXXX的米色面料的“备注”栏中记载“起毛起球2-3”;编号XXXXXX的藏青色面料的“备注”栏中记载“耐汗渍色牢度沾色2-3、起毛起球2-3”。
2017年6月30日,赵某某回复邮件:“董总:关于17年冬开发面料我司意见如下:一、凤凰呢。1.米色、酒红色、粉色2、麻灰色四个色由贵司操作,贵司给出来起毛起球我司指定XXXXXX要求的圆轨迹法F项要求测试(490N,50转),这四个色是没问题;2.大红……这两个色也由贵司操作;3.藏青与黑色耐汗渍无法达标,这两个色由我司指定其他供应商生产。二、针织……。董总,经过我司结合款式及风险分析,由贵司操作的两块面料(凤凰呢(藏青与黑色除外)与针织毛圈布)是安全的,我们的这种分配董总今天要给出贵司的意见,如果可行,我们就按以上内容生产头缸及备坯”。
2017年6月27日至2017年7月2日,董银梁、赵某某、王某某等在“CCDD品牌&CSC沟通工作群”中,就面料予以沟通。
2017年7月5日,赵某某向董银梁、李某1发出主题为“17年冬面料明细”的邮件。该明细中记载款号为CXXXXXXXX款,面料颜色为藏青色、驼色,面料名称为凤凰呢,衣服合计4292件、4793件。
2017年11月22日,李某1微信王某某:“王经理,你好,昨天和董总反映了一下情况,现有如下答复:1.此龙凤呢品质是我司常规产品,内外销每年的销量很大,还没出过这样的问题。2.面料出货前都有面料测试报告,符合标准,面料是安全的。3.大货发至服装厂期间成衣过程中,关于面料没有收到任何关于面料起球的质量异议,从开裁到成衣进仓,都很顺利……5.另外货款对账上,和国泰对账已经对清很久了,并按其指示要求开票结款,尾款已经拖了3个月了,也请您知悉”。王某某微信回复:“请你查出问题再谈货款”、“你是我司指定的面料商”、“我司有权出面协助服装厂解决质量异常”。
另查明:2018年5月,诚上诚服装公司与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诉讼案件聘请律师合同》,约定: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接受诚上诚服装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为诚上诚服装公司与溪地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委托代理人,律师代理费用为30,000元。2018年5月18日,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向诚上诚服装公司开具金额为30,000元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2018年9月3日,李某2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上海市长宁公证处作出(2018)沪长证字第XXXX号、(2018)沪长证字第XXXX号公证书各一份。2018年9月6日,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向诚上诚服装公司开具金额为4,000元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
审理中,诚上诚服装公司、溪地公司均确认:2017年9月至2017年10月,诚上诚服装公司共计向溪地公司交货12756件,总价款为2,060,328元;溪地公司已付款1,528,186.80元;溪地公司未付款金额为532,141.20元。
审理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院委托江苏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CXXXXXXXX款藏青色、驼色长袖大衣的面料起毛起球性能予以测定。该院随机抽取50件长袖大衣,并对每件长袖大衣予以检测。结论为:按GB/T4802.1-2008(压力780cN,起毛0次,起球600次)测试方法,检验结果为2级;按GB/T4802.1-2008(压力490cN,起毛0次,起球50次)测试方法,检验结果为3级。诚上诚服装公司、溪地公司对检测结果均无异议,表示2级代表不合格,3级代表合格。
审理中,证人李某1出庭作证,称:诚上诚纺织品公司为溪地公司指定面料供应商,通过邮件指定下单,诚上诚纺织品公司再将溪地公司指定的面料供应给诚上诚服装公司。双方发生争议的为龙凤呢(又称凤凰呢面料)。2017年6月30日,溪地公司通过邮件给诚上诚纺织品公司测试标准。双方之前就面料起球问题有过协商,诚上诚纺织品公司一直告知面料有起球问题,只能达到2.5级左右。溪地公司开始不接受,后同意接收该面料。诚上诚纺织品公司与诚上诚服装公司系两家各自独立的公司。诚上诚服装公司认可证人的陈述,溪地公司认为证人与诚上诚服装公司有利害关系,陈述不符合事实。
审理中,溪地公司表示,其对诚上诚服装公司提出的质量异议以及要求诚上诚服装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系作为抗辩提出,不在本案中提起反诉。
审理中,诚上诚服装公司称;诚上诚服装公司的面料全部从诚上诚纺织品公司进货。以前溪地公司就向诚上诚纺织品公司采购面料,本次因为溪地公司要制作衣服,推荐诚上诚服装公司作为服装生产商。诚上诚服装公司根据溪地公司的指示,向诚上诚纺织品公司采购面料。诚上诚服装公司就成衣合作仅此一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诚上诚服装公司与溪地公司签订的《承揽加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和形式均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虽然《承揽加工合同》约定诚上诚服装公司提供面料及其他辅料,但王某某在与李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诚上诚纺织品公司是溪地公司指定的面料商,李某1也出庭证明本案所涉的服装加工的面料是溪地公司指定的,鉴于此,其后果应由溪地公司自行承担。溪地公司以面料起球为由拒付剩余货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诚上诚服装公司要求溪地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32,141.2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至于诚上诚服装公司要求的延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公证费,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溪地服饰(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诚上诚服装有限公司货款532,141.20元;
二、驳回上海诚上诚服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71元、鉴定费14,400元,由上海诚上诚服装有限公司负担550元,溪地服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23,5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兰芳
书记员:王兆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