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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诚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山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诚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书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文超,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山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倪夜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婷,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诚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山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诚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现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诚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诚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瑞明

书记员:张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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