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诚毅新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昊,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XXX号XXX幢XXX层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励寅。
原告上海诚毅新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诚毅新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诚毅新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铁红
书记员:陈燕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