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诚益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奇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鹏程,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瑞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进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佳杰,上海秦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诚益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瑞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审理中被告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诉、被告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诚益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瑞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车速。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诚益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84元,两项合计2,00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瑞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 平
书记员:胡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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