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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浙江九州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钟方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龙,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玲,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九州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龚翼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男。
  原告上海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九州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12月21日签订《区域销售代理协议》,由原告授权被告代理销售原告密丝小铺系列产品。截止诉讼之日,原告共向被告发货16,133,727.51元,被告支付货款1,20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14,433,727.51元。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及滞纳金。
  被告浙江九州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的《区域销售代理协议》第十三条明确约定协商不成时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甲方即原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本院依据双方协议取得对本案的管辖权并无不当,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浙江九州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浙江九州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  岚

书记员:朱  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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