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诣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亿能,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梅,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子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雷。
被申请人:华财新兴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门秀宝。
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毛立臣。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官庆。
申请人上海诣深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子妤实业有限公司、华财新兴控股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诣深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子妤实业有限公司、华财新兴控股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5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子妤实业有限公司、华财新兴控股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2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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