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诸建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北沿公路XXX号XXX幢XXX-XXX室(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福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宗仿,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夏裕祥,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诸建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上海诸建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诸建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冬梅
书记员:朱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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