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诺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申路XXX号Bl幢七幢B部位。
法定代表人:CHRISTOPHERSNOOK,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霞,上海嘉颖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裘屹琳,女,l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黄山路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炜萍,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诺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裘屹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存在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孙姣娜
书记员:邱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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