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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诺华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诺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申路XXX号Bl幢七幢B部位。
  法定代表人:CHRISTOPHERSNOOK,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霞,上海嘉颖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裘屹琳,女,l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黄山路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炜萍,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诺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裘屹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存在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孙姣娜

书记员:邱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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