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诺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曾庆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晓婷,女,汉族,1987年5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
原告上海诺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现上海诺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诺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诺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海诺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唐 琦
书记员:孙雁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