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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诺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晓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诺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曾庆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晓婷,女,汉族,1987年5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
  原告上海诺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现上海诺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诺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诺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海诺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唐  琦

书记员:孙雁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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