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诺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乳山路。
法定代表人:曾庆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敏,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昌芳,女,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原告上海诺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友公司)与被告杨昌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上海诺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经催缴,仍未在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许国华
书记员:顾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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