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诺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曾庆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福海,男,汉族,1980年11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
原告上海诺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福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诺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诺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杨 阳
书记员:袁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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