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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诺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魏跃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诺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曾庆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敏,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淑怡,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魏跃文,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第三人:上海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大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黎,女。
  原告上海诺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友公司)与被告魏跃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追加上海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诺镑客)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于2019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诺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跃文、第三人诺诺镑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诺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魏跃文向诺友公司偿还截至2018年4月8日的代偿款51,213.30元,并向诺友公司支付以每期代偿金额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别自代偿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2.判令魏跃文向诺友公司支付律师费8,375元。
  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7日,诺友公司、魏跃文、诺诺镑客及案外人曾某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魏跃文在诺诺镑客的运营平台上向曾凤借款200,000元,月利率为1.49%,魏跃文分36期偿还借款,诺友公司为魏跃文提供逾期还款信息提醒等咨询服务。同日,魏跃文与诺友公司签订《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约定诺友公司为魏跃文提供借款过程中的咨询及管理等服务,魏跃文按约向诺友公司支付咨询费及服务费。自2017年10月7日至今,魏跃文均未按《借款协议》如期还款,而诺友公司则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依约于每月8日替魏跃文代偿其应付款项。根据《借款协议》及《服务协议》的约定,诺友公司有权要求魏跃文向诺友公司支付由诺友公司代偿的相关费用及律师费。现魏跃文长期拖欠应偿还诺友公司的代偿本息及服务费,系严重违约行为,使诺友公司产生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诺友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魏跃文未作答辩。
  诺诺镑客提交情况说明辩称:1.关于诺诺镑客涉案借贷过程中提供的服务:诺诺镑客有义务根据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为借出者和借入者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以及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2.关于借贷双方是否为诺诺镑客平台注册用户:借出者、借入者均为平台注册用户。3.关于借贷双方的徽商银行管存账户的开立:诺诺镑客平台注册用户在开通徽商银行管存账户时,需转跳至徽商银行“网贷资金存管账户开立”页面(该转跳页面为徽商银行提供的网页),通过输入绑定银行卡号以及预留手机号且需阅读并同意《徽商银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开户协议》,通过徽商银行信息验证之后方可开户,开户成功后需设置交易密码,需阅读并同意《徽商银行互金平台账户服务须知》。平台客户开设徽商银行存管账户时,其相应的开户信息均由徽商银行审批,存管账户由徽商银行最终审核开立。4.关于借贷双方的借款流程:借贷双方通过网站提供的竞标系统达成交易,借出者授权诺诺镑客的第三方管存银行徽商银行于借款协议约定时间内将借出者交易账户中的资金划付至借入者交易账户。出借资金划付至借入者交易账户时即视为借出者资金发放成功,借款协议生效并开始计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7日,魏跃文为甲方、诺友公司为乙方、诺诺镑客为丙方(见证人)签订《服务协议》,约定:乙方推荐甲方通过丙方运营的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向借出者匹配借款,并在此过程中为甲方办理借款申请、信用审核等系列服务;如经乙方推荐,前述借款匹配成功,甲乙双方、丙方及借出者将共同签署《借款协议》;乙方推荐甲方通过平台网站借款,借款本金总额为200,000元,月利率为1.49%,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借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17年9月7日起至2020年9月7日止,还款详情为每月应还本息6,631.40元,还款期限为36个月,还款日为每月7日,首次还款日为2017年9月7日,当月不存在该还款日的,取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服务费为每期1,904.15元;甲方如未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和支付服务费,视为甲方逾期,甲方发生逾期的,乙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代甲方先行代偿其应向借出者偿还的当期应还本息和应向丙方支付的当期服务费,乙方先行代偿的,甲方除应偿还乙方代偿的应还本息和服务费外,还须向乙方支付代偿服务费及违约金;因催收、追回甲方逾期借款导致乙方和/或丙方产生费用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取证费、公证费、催收所产生的交通费、差旅费等),该费用应由甲方全部承担;等等。
  同日,案外人曾某某为甲方(借出者)、魏跃文为乙方(借入者),诺友公司为丙方、诺诺镑客为丁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总金额为200,000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17年9月7日起至2020年9月7日止,月利率为1.49%,还款详情为每月应还8,535.55元(包含本息6,631.40元及服务费1,904.15元),还款期数为36期,首次还款日为2017年10月7日,还款日为每月7日,当月不存在该还款日的,取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乙方应保证还款日乙方交易账户中余额足够支付当月还款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应还本金、利息及充值费、手续费、服务费等费用),如果在还款日,乙方交易账户中可用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月还款金额,则丁方及其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不作扣划并视为逾期还款,开始计算罚息和逾期服务费;在乙方逾期还款时,丙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以其质量保障服务专款为限先行代偿乙方应偿还给甲方的本息和应付给丁方的服务费,上述代偿行为并非丙方对乙方逾期所欠款项进行代偿而做出的任何承诺或保证,且丙方并无义务进行代偿,如丙方先行代偿的,则自丙方先行代偿之日起,乙方应直接向丙方偿还丙方代偿的借款本息和服务费,并按双方签署的《服务协议》向丙方支付代偿服务费用和违约金;在本协议中,服务费是指因丁方为乙方提供借款信息发布、信用咨询、还款提醒、账户管理、还款特殊情况沟通等系列服务而由乙方支付给丁方的报酬,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使得其他各方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等,如违约方为乙方,各方同意,丁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且无需另行通知乙方,且各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未偿还的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等等。
  同日,借出人通过诺诺镑客平台向魏跃文出借200,000元。魏跃文于2017年10月归还过一期借款后便再未归还欠款。诺友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2017年12月8日、2018年1月8日、2018年2月8日、2018年3月8日、2018年4月8日为魏跃文代偿了6期款项,每期代偿金额均为8,535.55元,截至2018年4月8日,诺友公司共计为魏跃文代偿51,213.30元。
  另查明,诺友公司为本案诉讼聘请了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并支付了律师费8,375元。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服务协议》《借款协议》、账户信息、平台信息、放款凭证、还款明细、代偿明细、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付款凭证、律师费发票、魏跃文签约视频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服务协议》《借款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中,魏跃文收到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已经构成违约,诺友公司在按约支付代偿款后,有权要求魏跃文承担归还代偿款、支付利息、承担律师费损失等违约责任。诺友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魏跃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上海诺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魏跃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诺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归还截至2018年4月8日的代偿款51,213.30元;
  二、魏跃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诺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以8,535.55元为基数,分别自2017年11月8日、2017年12月8日、2018年1月8日、2018年2月8日、2018年3月8日、2018年4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超过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魏跃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诺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偿付律师费8,3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计645元(上海诺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魏跃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霄雷

书记员:龚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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