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诺晨铝业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骆赞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静,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文付,男,1975年3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原告上海诺晨铝业涂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文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静、被告熊文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诺晨铝业涂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熊文付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13,312元(以下币种同,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63,027元);2、被告熊文付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63,027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对于上述第二项请求,原告提出合同约定年底付清,该年底为农历的年底,故利息起算点自愿变更为2018年2月16日。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铝材销售协议》,约定原告供应各类铝型材给被告,协议签订后,原告即按照被告要求陆续送货。截止2018年1月27日,原告累计向被告供货1,061,430元,被告仅陆续支付货款948,118元,剩余货款113,312元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遂涉讼。
被告熊文付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双方有真实业务往来关系,具体金额需要进行对账后确认。被告要求原告拿单子过来对账后结账,但原告方一直未拿过来。
原告上海诺晨铝业涂装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2017年8月15日双方签订的《铝材销售协议》、送销货单、欠条、付款凭证、律师函、快递凭证、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身份信息等),经依法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上海诺晨铝业涂装有限公司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
2017年8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铝材销售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各类铝型材,合同中对付款方式约定为铝型材货30吨,被告预付150,000元,其余尾款年底前结清。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供货1,011,145元,被告已付款948,118元,尚有63,027元货款未付。原告遂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向被告履行了交付各类铝型材的义务。被告收货后未能及时结清货款,显属违约。对此,被告熊文付应当承担给付原告欠款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熊文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诺晨铝业涂装有限公司欠款63,027元;
二、被告熊文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诺晨铝业涂装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63,027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计688元,由被告熊文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江敏超
书记员: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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