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诺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雪峰,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银宝某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大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杰,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诺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银宝某新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诺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银宝某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诺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银宝某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 茵
书记员: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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