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诺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雪峰,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银宝山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大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铜城、向丽。
原告上海诺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银宝山新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 茵
书记员:虞增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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