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谊缘建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侯永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雯雯,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君,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兵,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国鸣,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谊缘建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谊缘建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轶华
书记员:李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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