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谊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美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星,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沧涌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诉讼代表人:ChristinaDingNanZheng,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谊虹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沧涌机电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谊虹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谊虹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谊虹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孙溪松
书记员:顾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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