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谐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岭涛。
原告上海谐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上海谐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谐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谐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谐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燕萍
书记员:周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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