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谐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坚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森和。
原告上海谐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坚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上海谐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myzaker.com网站及移动客户端应用程序“ZAKER新闻”中删除涉案摄影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3.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525元(包括律师费1,000元,公证费500元,交通费2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微信公众号“极简旅行”的运营方。2016年10月,案外人杨诚创作文字作品《我在印度挂了一次火车,瞬间穿越回20年前的中国》及21张摄影作品。随后,杨诚与原告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将上述摄影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转让给原告。2017年12月29日,原告通过微信公众号“极简旅行”首次发表涉案摄影作品。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myzaker.com网站、移动客户端“ZAKER新闻”中转载上述摄影作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被告通过非法转载获得大量广告收入,主观恶意明显。原告为维护合法正当权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广州坚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的注册地、服务器地址均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是信息网络侵权纠纷,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原告(被侵权人)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杨浦区,根据相关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杨浦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广州坚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州坚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坚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徐婷姿
书记员:白婷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