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谐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长江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何可一。
被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卜宇。
原告上海谐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长江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2018年12月10日,原告上海谐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谐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燕萍
书记员:周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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