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谐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韵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涂寿荣。
原告上海谐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韵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上海谐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谐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婷姿
书记员:白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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