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谦伟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叶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骋骏,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豪杰,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1126-1128号。
法定代表人:SOOPAKIJCHEARAVANONT(谢吉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爱莲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SOOPAKIJCHEARAVANONT(谢吉人),董事长。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刚,男。
第三人:上海盛樑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XXX号XXX幢三层F区308室。
法定代表人:丁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骋骏,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谦伟农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上海爱莲超市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盛樑果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谦伟农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谦伟农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 鑫
书记员:张曼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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