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谦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孙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淑凝,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狮广告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DAVIDMATHIEUGOMPEL。
被告:阳狮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LORISPHILIPPENOLD。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谦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阳狮广告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分公司、阳狮广告有限公司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谦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上海谦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谦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550元,减半收取4,775元,财产保全费3,395元,合计诉讼费8,170元,由原告上海谦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付本院)。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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