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谦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帕派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谦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青,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瑞,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帕派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亮。
  原告上海谦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帕派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9,3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19,30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自2017年6月30日起算至欠款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5月签订《上海谦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合同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进行球场日常维修保养,被告支付费用,合同还约定如逾期付款应支付每月2%违约金。原告按约履行了维修保养工作,被告未支付原告价款,尚欠原告按合同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的价款19,300元,原告遂起诉。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工程合同书;2.帕派足球场地网页截屏;3.上海农商银行收款通知;4.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5.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及对账单(证明签署对账单的是被告员工)。
  被告未答辩,亦未到庭应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诉称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应遵守约定。被告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债务。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应予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帕派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谦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款19,300元;
  二、被告上海帕派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谦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款19,30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每月2%自2017年7月1日起算至欠款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30元(原告已预缴),保全费259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知芳

书记员:郭大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