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谦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青,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瑞,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帕派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亮。
原告上海谦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帕派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谦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帕派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718.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担保人朱建美以其名下上海市静安区延长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为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谦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上海帕派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7,718.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二、查封担保人朱建美名下上海市静安区延长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郭大梁
书记员:李正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