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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谨务汽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马亮与张兵、诸长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谨务汽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汪薇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茆子扬,男。
  原告:马亮,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被告:张兵,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晟旻,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长舟,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上海谨务汽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马亮与被告张兵、诸长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需向被告诸长舟公告送达传票、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杨  立

书记员:陈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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