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谨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颜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毅,上海圆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凌金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张海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谨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凌金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谨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谨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2,200元,合计2,225元,由原告上海谨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汤晓音
书记员:刘 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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