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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谭欣物资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谭欣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魏雪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锦秋,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彬。
  原告上海谭欣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谭欣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超亮

书记员:朱志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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