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谷嘎贸易有限公司与彭巧妮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谷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余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訸,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巧妮,女,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丽,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谷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巧妮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中介费78000元;2.请求被告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佣金为基数,按每天0.1%的标准支付被告延期履行的违约金;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3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被告通过原告欲购买上海市永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原告陪同被告实地考察,并多次说服产权人清空房屋内户口。2018年5月16日,原被告签订《佣金确认书》,确定佣金价格为78000元,于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之日支付,逾期支付将以佣金金额为基数按照日0.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现房屋已经成交单被告拒绝支付佣金,故提出如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次诉讼并非原告上海谷嘎贸易有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原原告主体上海景鑫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次诉讼前已更名为上海谷嘎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景鑫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并未在提起诉讼时提供变更后的相关诉讼材料。现经代理人确认,上海谷嘎贸易有限公司拒绝提供相关诉讼材料,故上海谷嘎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谷嘎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玲婕

书记员:陆怿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