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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谷本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双休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谷本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林德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正萍,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双休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文斌,经理。
  原告上海谷本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双休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有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谷本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正萍,被告上海双休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文斌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上海谷本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2018年5月16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5月25日解除;2.被告返还原告押金9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XXX号XXX幢X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讼房屋)属虹桥临空经济园区发展有限公司所有,2018年5月16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承租的涉讼房屋转租给原告,租赁期限从2018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租金起算日为2018年6月25日,每月租金45,000元,付款方式为付三押二。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支付了押金90,000元。因被告无法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也无法提供上家同意转租的证明,原告多次致函被告,被告均予拒绝。2018年5月24日,原告发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双方租赁合同。因被告未返回押金,故涉讼。
  被告上海双休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辩称,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被告需要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上家曾与被告签订过转租材料,但因公司经营存在问题,现在已经找不到了,上家是同意转租的。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双方无争议的租赁合同、付款凭证、收据、解除合同通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5月1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涉讼房屋权利人为上海虹桥临空经济园区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于2018年5月16日前向乙方交付涉讼房屋,租期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租金起算日为2018年6月25日;月租金45,000元,先付后用,付三押二,保证金90,000元,首期租金135000元,于5月31日前支付给甲方。合同第十二条第1款约定,因本房屋属转租,故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提供莘鸿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同意转租的书面文件。合同第十三条第(五)款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须采取书面形式,通过派人、邮寄或快递送达,送达地址以合同卷首联系地址,或甲、乙双方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准,只要按照上述任何一个地址发出的通知,即视为送达。
  签约当日,原告支付保证金90,000元,被告出具收据。
  2018年5月24日。原告向被告出具《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载明被告至今未提交书面转租文件,因被告对房屋进行过改建,未提供出租方关于同意改建的书面文件及改建后的消防验收通知,导致原告在未来使用中存在不确定风险。经原告方经理与被告方合同签订人多次协商解除事宜,被告予以拒绝,故原告通知被告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双方租赁合同正式解除,被告在收到通知后三日内返还租赁保证金。该通知以快递形式发出,快递于2018年5月29日收件,于2018年5月30日签收。
  后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审理中,原告提供录音文件一份,原告称系原告公司后勤部主管与莘鸿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莘鸿公司)负责租赁业务的物业张姓经理在2018年5月28日的通话录音,显示因被告拖欠租金,导致莘鸿公司没有向被告提供转租证明,直至被告付清租金才提供了转租证明。原告欲证明被告未能提交转租证明。被告对该录音证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因该录音系原告与案外人之间形成,无法确定其真实性,故本院不予采信。庭审中,被告陈述,被告与莘鸿公司之间的租约至2020年,2018年下半年,涉讼房屋已返还给莘鸿公司。
  另查明,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XXX号XXX幢六层登记的产权人为上海虹桥临空经济园区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类型为工厂,土地用途为工业。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在合同中承诺向原告提供转租的书面文件,但被告在庭审中未能提供同意转租的书面文件,也无证据证明曾经向原告提供过该份材料,且依据被告的陈述,被告在2018年下半年已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故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难以采信。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保证金应当返还。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谷本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双休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5月30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双休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谷本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上海双休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耀丰

书记员:张  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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