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谷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霞,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家客昶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程国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保胜,山东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万家客房地产经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召遵。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保胜,山东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谷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万家客昶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深圳万家客房地产经纪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以各方达成和解且已经结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谷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胡鹤飞
书记员:翟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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