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象真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骏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阿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象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兆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骏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匡志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孙阿明,男,1953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上海象真商贸有限公司诉嘉上海骏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阿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的(2019)沪0120民初561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嘉兴飞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朱小灵银行存款人民币1,040,1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上海象真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对上述保全措施依法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骏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阿明银行存款1,040,100进行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李翼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