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象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兆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嘉兴飞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朱小灵。
被申请人:朱小灵,男,1988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本院在审理上海象真商贸有限公司诉嘉兴飞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朱小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嘉兴飞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朱小灵价值人民币2,781,289.7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嘉兴飞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朱小灵存款2,781,289.7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收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李翼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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