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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象真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南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正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象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兆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南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陆正亚。
  被申请人:陆正亚,男,198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做出(2019)沪0120财保17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上海象真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象真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南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正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97,231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楠

书记员:罗嘉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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