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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象韶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龙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潘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象韶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兆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潘北。
  被告:许潘北,男,1981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上海象韶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龙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潘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象韶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计2,070元,由原告上海象韶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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